時間:2024-11-14 16:40 來源:梁溪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街道政府(集體)投資項目管理和監(jiān)督,合理使用政府(集體)資金,規(guī)范項目招投標工作,根據市、區(qū)相關文件精神,結合街道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(集體)資金,是指街道財政資金、上級撥款資金、各村改居社區(qū)集體資金、街道各直屬單位資金等。
第三條 使用上級政府資金的投資項目,上級政府對項目管理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,是指政府(集體)資金投資的工程、服務類項目,具體包括:
(一)建設工程類項目:
1、土建類:包括建安、零星工程、零星修補、防水、涂料、結構加固、保溫、裝飾裝潢、拆房拆違、水利防汛、河道整治、泵站維修、駁岸加固等;
2、市政類:包括橋梁、道路、土建管溝、橋梁加固、管網改造、土方、消防、人防、智能化(監(jiān)控)等;
3、綠化類:包括綠化種植、景觀、綠化補種等。
(二)服務采購類項目:包括保潔保安、物業(yè)管理、勞務派遣、保險采購、咨詢服務、管理服務、食堂餐飯、拖車服務、巡查監(jiān)測、材料檢測、宣傳文創(chuàng)、培訓活動、圖文印刷、視頻制作、檔案編制、管道疏通、綠化管養(yǎng)、垃圾清運、河道清淤、防塵噴淋、設備安裝及養(yǎng)護、系統(tǒng)平臺、消防維保、電梯維保、技術服務等。
?。ㄈ┕こ谭疹悾ǚ墙ㄔO工程類)類項目:包括勘察、設計、監(jiān)理、造價咨詢、房屋評估、資產評估、土壤污染調查、交通影響評價、可行性研究報告等。
第五條 政府(集體)投資項目應嚴格執(zhí)行基本建設程序,禁止邊勘察、邊設計、邊施工;堅持功能明確、設計完善、論證充分、配套同步;工程設計應按總投資額實行限額設計,堅持以估算控制概算、以概算控制預算、以預算控制決算。
第六條 政府(集體)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,各部門應各負其責、分工協(xié)作。項目的儲備、計劃和審批由街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策;街道建設局負責項目前期設計、投資審核、市(區(qū))級平臺招投標項目主體代理、項目前期立項、前期手續(xù)辦理、基本建設程序的履行、建設項目現(xiàn)場管理、驗收及建設工地安全監(jiān)管等工作;項目實施部門負責提出項目需求、參與方案設計、參與建設項目現(xiàn)場管理、參與驗收等工作;街道財政局負責政府(集體)投資項目的預算審核、資金安排、撥付,以及確定由街道進行的結算審計(通過第三方事務所),需要報送上級部門審計的項目應協(xié)助各單位進行相關工作。
第二章 項目審批管理
第七條 項目實施部門應結合街道年度目標任務和高質量考核要求,開展項目儲備,確保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,報相應條線部門及分管領導審核后按規(guī)范流程實施。
第八條 政府(集體)投資項目應根據市、區(qū)相關規(guī)定,由市、區(qū)行政審批部門辦理立項審批。進行項目申請時, 總投資應包括項目的各項費用。同時在總投資限定的基礎上,加強項目設計和施工圖階段的預算編制工作,進一步加強對投資的控制。街道投資預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項目,需經街道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實施,預算10萬元以上的項目,需經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。
第九條 項目實施部門需對工程、服務類項目承攬單位進行資格審查,由承攬單位草擬工程、服務合同。相關合同備案資料由項目實施部門自行整理存檔,每兩個月將合同備案清單報送街道建設局進行備案。
第十條 根據項目總投資額度不同,應按市、區(qū)、街道相關規(guī)定選擇相應的招投標平臺,規(guī)定如下:
?。ㄒ唬┙ㄔO工程類項目
1、總投資額5萬元以下的,由項目實施部門經詢價比價后自行選取承攬單位;
2、總投資額5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,按區(qū)、街道相關規(guī)定履行造價評估后由項目實施部門自行選取承攬單位;
3、總投資額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,按街道相關規(guī)定,進入山北街道小、微招標平臺進行招投標;
4、總投資額60萬元以上的,按市級、區(qū)級相關規(guī)定,擬采用的招投標平臺為: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梁溪分中心、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產權分中心、無錫市梁溪區(qū)政府采購中心、江蘇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(涉及上級有明確要求的,按上級要求實施;如需采用其他平臺,需經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使用)。
(二)服務采購類項目
1、總采購預算5萬元以下的,由項目實施部門經詢價比價后自行選取承攬單位;
2、總采購預算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,按街道相關規(guī)定,進入山北街道小、微招標平臺進行招投標;
3、總采購預算50萬元以上的,按市級、區(qū)級相關規(guī)定,擬采用的招投標平臺為: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梁溪分中心、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產權分中心、無錫市梁溪區(qū)政府采購中心、江蘇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(涉及上級有明確要求的,按上級要求實施;如需采用其他平臺,需經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使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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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總采購預算10萬元以下的,由項目實施部門經詢價比價后自行選取承攬單位;
2、總采購預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,按街道相關規(guī)定,進入山北街道小、微招標平臺進行招投標;
3、總采購預算50萬元以上的,按市級、區(qū)級相關規(guī)定,擬采用的招投標平臺為: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梁溪分中心、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產權分中心、無錫市梁溪區(qū)政府采購中心、江蘇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(涉及上級有明確要求的,按上級要求實施;如需采用其他平臺,需經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使用)。
第十一條 水、氣、供電(含供電部門委托第三方單位)、通信、熱力、質檢檢測、氣象、消防檢測等專業(yè)項目按相關專業(yè)部門或行業(yè)規(guī)定的要求并遵循市場原則簽訂合同。市、區(qū)部門(平臺公司)控股單位對涉及規(guī)劃、測繪等專業(yè)項目具有承攬優(yōu)先權。
第三章 項目建設管理
第十二條 項目經審批同意實施后,由街道建設局委托招標代理單位,單位從街道招標代理名錄中抽簽選定。施工(服務)單位確定后,項目實施部門應按照《山北街道項目支出合同協(xié)議審批管理辦法》簽訂施工(服務)合同。
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部門要落實工程變更簽證管理,一般情況下需按圖施工,不得隨意變更,但因現(xiàn)場實際情況或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工程內容以及工程量增加,確需現(xiàn)場簽證的,應當按以下規(guī)定實施:
(一)單項工程簽證未超過工程總價5%或未滿5萬元的項目,實施部門負責人在與跟蹤審計(如有)、監(jiān)理(如有)、施工單位、設計單位商議一致的前提下,現(xiàn)場決定是否變更并同時履行相關手續(xù)。
?。ǘ﹩雾椆こ毯炞C高于5萬元低于10 萬元的,應經街道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實施,高于10萬元的,應經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(市、區(qū)相關文件另行規(guī)定的,按市、區(qū)相關文件執(zhí)行)。
涉及群眾關心和反映突出的問題;安全、搶險等緊急情況的,實施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匯報,經同意后按照應急流程實施,實施后按照項目金額上主任辦公會或黨工委會議確認。
第十四條 政府(集體)投資項目應按規(guī)定聘請監(jiān)理、跟蹤審計單位。項目投資額100萬以下的建設工程類項目視實際情況委托聘請監(jiān)理單位;項目投資額高于100萬元的建設工程類項目,必須委托聘請監(jiān)理單位;項目投資額高于200萬的建設工程類項目必須委托聘請跟蹤審計單位;集體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類項目,投資額高于100萬的項目需向街道財政局申請,委托聘請跟蹤審計單位。
第十五條 政府(集體)投資項目建成后,應及時組織項目驗收。驗收由項目實施部門、街道建設局與相應條線部門共同組織,項目施工單位、設計單位、監(jiān)理單位、跟蹤審計單位參與開展并完善相關手續(xù)。若項目涉及上級條線主管部門的,應邀請共同參與,根據現(xiàn)場情況及區(qū)級文件約定的流程進行驗收工作。根據工程情況,由參與驗收部門現(xiàn)場簽訂《工程驗收竣工通知單》或開具《工程整改通知單》。
第四章 項目審核管理及資金支付
第十六條 政府(集體)投資項目應嚴格執(zhí)行結算審計。工程投資額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項目,由街道財政局負責工程結算審計,并于3個月內出具相關審計報告。工程投資額在60萬以上的項目,屬于政府投資的,報送區(qū)審計局或區(qū)財政局進行結算審計;屬集體投資或不在區(qū)審計局審計范圍內的,由街道財政局負責工程結算審計(如上級部門另有要求的,按相關要求執(zhí)行)。
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后完善結算審計材料,交建設局初審后送審。在接受項目審計過程中,施工單位和項目實施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區(qū)審計局、區(qū)財政局、街道財政局依法履行的審計職責;如實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。
第十八條 由街道負責進行結算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,街道財政局嚴格把關和統(tǒng)一扎口,著重做到以下幾點:
(一)對照合同及招投標文件,查閱相關的結算條款是否一致;
?。ǘ┟鞔_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以及調價方式;
?。ㄈ└鶕⒐D紙、計價范圍并結合現(xiàn)場情況,審核工程量;
?。ㄋ模┳兏?、增加量簽證的合規(guī)性、有效性;
?。ㄎ澹﹫D紙、現(xiàn)場做法的一致性;
?。┢渌枰藢嶍椖?。
第十九條 合同簽訂后,由項目實施部門按合同相關約定發(fā)起支付流程,由街道財政局審核流程和預算后支付。
第二十條 對各類送審的工程竣工結算相關部門應嚴格把關。由街道財政局對建設工程類項目結算審計將進行抽審和復審。
?。ㄒ唬┤艉藴p率高于(或等于)8%,則由編制該竣工結算的施工單位全額承擔審計費;若核減率低于8%,則由建設單位承擔審計費,雙方另行約定的按約定執(zhí)行。
?。ǘ┤舫霈F(xiàn)非正常的核減率高于20%的情況,取消該施工單位在街道范圍內的投標資格。
第五章 附則
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況視為拆分、肢解工程:
?。ㄒ唬挝还こ讨蟹植糠猪椆こ淌┕し殖扇舾刹糠郑?/p>
?。ǘ⑾嗤こ虒I(yè)、相同工程施工時間、相同工程投資主 體、相同施工單位的工程分成若干部分;
(三)將同一工程(項目)的施工合同或服務合同簽訂按時間段分成若干份。
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況視為規(guī)避招標:
(一)工程投資額應屬招標范圍內的項目,未按規(guī)定進行招標的,視為規(guī)避招標;
(二)工程送審價高于合同價的20%,且不能說明變更、增加量合規(guī)性、有效性原因,且送審價屬需招標范圍內未按規(guī)定進行招投標的,視為規(guī)避招標;
?。ㄈ┎鸱?、肢解工程的。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街道建設局、財政局負責解釋,未提及內容,按市、區(qū)級相關文件執(zhí)行。
第二十四條 涉及應急、安全、搶險、上級限期督辦案件等緊急情況的,相關部門應匯報街道主要領導批準通過后, 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應急措施;處置后需按照相應金額在街道黨工委會議或主任辦公會上說明情況。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“以上”均包含本數,“以下”均不含本數。
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,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項目均已參照此辦法管理。